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处理程序,特制定本仲裁处理规则。仲裁案件处理规则仲裁案件处理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仲裁案件的处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一般争议的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处理特殊集体争议的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
仲裁申诉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案件的处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一般争议的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处理特殊集体争议的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
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规则
XXX(身份证XXX):我委受理XXX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但无法直接送达。根据《X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将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状、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提出抗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委员会定于答辩期届满后X: XXX,XX,XX时在委员会仲裁庭(地址:XXX)开庭审理。如果不这样做,它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处理程序,特制定本仲裁处理规则。具体如下: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依据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已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超过十人且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规则》第六条规定,争议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满继续经营、被责令停业或者被吊销、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撤销,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以用人单位及其投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承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视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未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个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争议仲裁管辖不发生变化。